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原 告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請求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768元。先前已繳納66,63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54,1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