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訴訟代理人 曹榮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2月14日之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2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至107年6月14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新聞紙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伍一精密開發│曄俊工業股│合作金庫商│529670521078│267,500元 │107年2月27日 │QA0456725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小港│5 │ │ │ │ │ │ │何青峰 │ │分行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