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中勝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助 代 理 人 黃勇雄律師 相 對 人 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 相 對 人 詹世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聲請人係請求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8 年9 月4 日106 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04 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為強制執行。而上開仲判斷書主文第1 項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整及自仲裁聲請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相對人緯盛工程行即李啟民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時,由相對人詹世璿給付之。」,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扣除前繳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