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 請 人 魏明義 相 對 人 生瑞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魏明美」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明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