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泰元 相 對 人 華固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松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偉雄」;當事人之地址欄中關於相對人營業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法第59條第3 項亦有明定。二、查本院於108 年1 月21日所為108 年度勞執字第7 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