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 請 人 林奕辰 相 對 人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年7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就「⒈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林奕辰薪資新臺幣(下同)61,500元。」調解成立內容中之30,75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7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下稱系爭調解),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成立系爭調解,惟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足額給付,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7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手寫註記之薪資單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