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徐榮墩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上訴人 立誠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卓強 訴訟代理人 張卓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