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宇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宇創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4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9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