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債 務 人 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朝福 人 債 務 人 陳奕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