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大 八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全體董事及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及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