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4號債 權 人 高宇彥 債 務 人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債 務 人 把明媚 一、債務人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把明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