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PX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8,66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33921、Y344906、Y34490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PX00000000 。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