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蔡聰成 債 務 人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義豐 人 債 務 人 洪羅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佰貳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