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創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債務人係宇創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係宇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