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債 權 人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蔡月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 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為吳振銘)。 二、債務人吳蔡月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