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錦綢 人 債 務 人 林輝義 債 務 人 林安 債 務 人 鄭雅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7年4月10日與債權人簽立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貳仟萬元之授信契約書,並簽立由鄭雅雅、林��安、許錦綢、林輝義等四人約 定於貳仟肆佰萬元整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保證書。嗣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司於107年5月29日及107年11月6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乙份,向債權人借款貳仟萬元整。 (二)詎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是依據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108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10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逾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