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聰成 相 對 人 洪羅淑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義瑪國際有限公司、洪義豐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23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14日,約 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㈠債務人洪義豐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 借用5,183,900元,㈡債務人義瑪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邀同債務人洪義豐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7,000,000元,㈢債務人義瑪國際有限公司邀同 債務人洪義豐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洪義豐自民國108年1月18日起、債務人義瑪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1月22日起、108年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前鎮 │獅甲 │二 │594 │ │3057 │100000分│ │ │ │ │ │ │ │ │ │ │之712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87.73 │陽台: │全部│ │ │ │ │獅甲段二小段594地號 │14層樓房 │合計:87.73 │13.82 │ │ │ │ │4382├───────────────┤ │ │ │ │ │ │ │ │成功二路8之10號十二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獅甲段二小段4385建號8056.4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1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