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尤素珍 相 對 人 朱品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品潔於民國107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朱煥然、洪敏華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8月9日,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及案外人萬澤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邀同案外人朱煥然、洪敏華、朱品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正昌 │ │478 │ │1,023.84 │10000分之14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348│正昌段4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六層:53.92 │陽台: │全部│ │ │ │ │ │8層樓房 │合計:53.92 │17.79 │ │ │ │ │ ├───────────────┤ │ │ │ │ │ │ │ │正義路161巷31號6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正昌段1337建號,面積1,50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8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