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於民國106年9月14日邀同案外人伍乘水產有限公司、伍保龍(原名:伍汶松)、林郁涵(原名:林玉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960萬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參照)。又海商法第5條規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是關於船舶抵押權之實施,自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民國115年8月18日,有船舶登記證書影本、船舶登記簿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系爭借款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本息 ,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由, 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公示登記資料所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船舶號數:8676 │├───┬───────────┬──────────┤│ │船舶種類、名稱 │鮪釣船、永慶發688號 ││ ├───────────┼──────────┤│ │船舶取得之年月日 │72/11/28 ││ 船 ├───────────┼──────────┤│ │進水之年月日 │72/11/01 ││ 舶 ├───────────┼──────────┤│ │船 質 │鋼 ││ 標 ├───────────┼──────────┤│ │總 噸 位 │499 ││ 示 ├───────────┼──────────┤│ │淨 噸 位 │212 ││ ├───────────┼──────────┤│ │主機種類及其數目 │6缸柴油機1部 ││ ├───────────┼──────────┤│ │推進器種類及其數目 │定距螺槳1部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