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蓋國偉、李本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