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59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李葉鋒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張琳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132-5 、132-61、132-62、132-67地號土地及其上之同段363 建號建物(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 分之1 )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999 元(即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54384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得應有部分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3,177元,尚應繳納9,2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