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貴寶 訴訟代理人 蘇裕生 許竚赫 曾聖涵律師 被 告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就兩造所爭執買賣之船舶噸數、是否適用海商法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