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上 訴 人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 萬6,00 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萬0,35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