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紫肜即李佳金即李佳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紫肜即李佳金即李佳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第 三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第 三 人 歐無錫商行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雖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於■日期轉換■通知其於送達後7日內預納必要費用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該通知已於■日期轉換■送達,聲請人迄仍未如數預納,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回本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