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 告 歐陽妏貞 被 告 衣樂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瑾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22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