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 告 施欽元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昌造船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