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