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被 告 瑞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查被告之設址位於臺南市東區,有起訴狀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