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何君毅 林佳勳 兼上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 于順生 原告與被告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何君毅 │1,100,000元 │11,890元 │11,890元 │ ├──┼─────┼───────┼──────┼──────┤ │ 2│林佳勳 │300,000元 │3,200元 │3,200元 │ ├──┼─────┼───────┼──────┼──────┤ │ 3│于順生 │550,000元 │5,400元 │5,400元 │ ├──┼─────┼───────┼──────┼──────┤ │合計│ │ │ │20,4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