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 告 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路00號20樓公共走道內之增設物全部拆除,並將占用之公共走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575 元(即原告陳報占用部分之客觀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