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 告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3,2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