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家毓、崧瑋木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8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