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原告與被告竺奕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