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原告與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