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莊秝淇 蔡紘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饒恕娟、牛志堅、蕭毓龍、黃昭一、蘇雅惠與債務人劉奕辰、戴熙谷、蕭元鴒、温正飛、徐沁陽、温錦榮、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扣除前已各繳之 500元後,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莊秝淇 │1,160,000元 │12,484元 │11,984元 │ ├──┼───────────┼───────┼──────┼──────┤ │ 2│蔡紘一 │380,000元 │4,080元 │3,580元 │ ├──┼───────────┼───────┼──────┼──────┤ │合計│ │ │ │15,56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