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吳健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3 萬元,備位請求被告給付243 萬元,上開標的間具有競合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