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6,8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