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供股票帳戶明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陳國三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慧 被 告 陳秋視 林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股票帳戶明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關於「被告元大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寶慧、被告陳秋源」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寶慧、被告陳秋視、被告林瓊芬」。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