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倫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