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反訴原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反訴被告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訴訟代理人 謝品瑄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