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郭又菘 被 告 鴻發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信昇 人 之6 被 告 呂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鴻發精品有限公司,為創業需要,於民國 108 年1 月3 日邀同被告李信昇、呂慧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詳如附表所示),約定借款期限為6 年,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75 %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095 %)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0.575 %,並加年率1 %計付遲延利息(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2.67%)外,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止,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鴻發精品有限公司自108 年6 月3 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屢次催繳後,未獲置理,且於108 年12月10日起未償還本金、利息,依約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鴻發精品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1,888,88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李信昇、呂慧君既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可參)。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專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中華郵政2 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資料、臺灣銀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臺灣銀行五甲分行108 年8 月26日五甲授字第10800034131 號函暨退回信封封面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 萬9,711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 │附表: │ ├──┬──────┬───────┬───────┬────┬─────────────┤ │項目│帳號 │計息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違約金 │ │ │ │(新臺幣) │/訖日 │ │ │ ├──┼──────┼───────┼───────┼────┼─────────────┤ │甲案│000000000000│188,888元 │自民國108 年5 │1.67% │自民國108 年6 月4 日起至 │ │ │ │ │月3 日起至108 │ │108 年12月3 日止,按上開利│ │ │ │ │年12月9日止 │ │率10%計算,自民國108 年12│ │ │ │ │ │ │月4 日起至108 年12月9 日止│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2│2.67% │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月10日起至清償│ │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日止 │ │ │ │ ├──────┼───────┼───────┼────┼─────────────┤ │ │000000000000│1,700,000元 │自民國108 年5 │1.67% │自民國108 年6 月4 日起至 │ │ │ │ │月3 日起至108 │ │108 年12月3 日止,按上開利│ │ │ │ │年12月9日止 │ │率10%計算,自民國108 年12│ │ │ │ │ │ │月4 日起至108 年12月9 日止│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12│2.67% │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月10日起至清償│ │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日止 │ │ │ ├──┴──────┼───────┼───────┴────┴─────────────┤ │ 總計 │1,888,88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