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1號上 訴 人 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