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竺奕澐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0月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二造具 狀表示有和解之望,尚有應行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