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崧瑋木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5,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