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譽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心 台北市○○區○○街00號16樓之1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4 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本訴部分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 元;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