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被 告 陳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7日、104年1月14日及107年12月28日邀同被告陳朝福、陳 奕成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為限,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依「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條款計付。並約定被告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而未依約清償時,被告陳朝福、陳奕成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後被告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分別於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26日、104年1月14日及107年12月28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七筆共1,700萬元。詎被告凱達空間 設計有限公司自108年1月28日起就應繳本息即未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積欠原告共計7,566,8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編號6、7違 約金計算期間,原告誤繕為108年2月29日)。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資本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欠款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566,8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 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按原利率百分之十│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1 │ 649,984元│自108年01月15日起 │ 4.2%│自108年02月16日 │自108年08月16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15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2 │ 349,984元│自108年01月15日起 │ 4.2%│自108年02月16日 │自108年08月16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15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3 │ 2,466,922元│自108年01月26日起 │ 3.65%│自108年02月27日 │自108年08月27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26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4 │ 125,000元│自108年01月18日起 │ 4.2%│自108年02月19日 │自108年08月19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18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5 │ 41,628元│自108年01月18日起 │ 4.2%│自108年02月19日 │自108年08月19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18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6 │ 2,950,000元│自108年01月28日起 │ 4.1%│自108年02月28日 │自108年08月29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28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7 │ 983,333元│自108年01月28日起 │ 4.1%│自108年02月28日 │自108年08月29日起 │ │ │ │至清償之日止 │ │至108年08月28日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止 │ │ ├──┼──────┴─────────┴───┴────────┴─────────┤ │合計│ 7,566,851元 單位:新臺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