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騏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