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