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進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華、周南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9 年7 月2 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0,6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