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楊秀英(即楊許春桃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楊許春桃所有、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無記名股票1 張(下稱系爭股票),惟該股票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威志 ┌──────────────────────────────┐ │附表: │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號│ │ │ │ │ │ ├─┼──────────┼────────┼──┼──┼──┤ │01│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D-0267350-5 │股票│1 │1000│ └─┴──────────┴────────┴──┴──┴──┘